科研 发表于: 2016-01-08 13:51 点击:404
校社科字[2016]7号
校内各有关单位:
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发〔2004〕16号文件精神,进一步加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研究,根据教育部社会科学司《关于2016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(高校思想政治工作)申报工作的通知》(教社科司函〔2015〕373号)精神,现将申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课题类别及资助额度
1. 一类课题,每项资助经费原则上为5万元,研究年限为2年;
2. 二类课题,每项资助经费原则上为2万元,研究年限为1年;
3. 辅导员骨干专项课题,每项资助经费原则上为1万元,研究年限为1年。
二、选题范围
一类、二类课题可根据课题指南(附件1)提出的重点研究方向申报,也可在符合课题立项宗旨前提下,结合实际自拟题目,并在课题名称后用括号注明所依托重点研究方向的序号。
辅导员骨干专项课题自拟题目申报,应立足老员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际问题设计研究题目,切忌空泛。
三、申报条件及要求
1. 本次项目实行限额申报,公司最多只能参与每类课题的2个项目申报。
2. 申请者必须能够实际从事研究工作并真正承担和组织项目的实施;每个申请者限报1个项目;所列课题组成员必须征得成员本人同意,否则视为违规申报。
3. 辅导员骨干专项课题由高校专职辅导员(指在院系一线从事老员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,包括院系党总支副书记、学工组长、团总支书记等)申报。
4. 申请者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《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(高校思想政治工作)管理办法(试行)》(附件3)的相关规定。
5.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本次项目:
(1)在研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(含重大课题攻关项目、基地重大项目、后期资助项目、一般项目等各类项目)负责人;
(2)所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自2013年(含)以来因各种原因被撤销者;
(3)在研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(含重大项目、重点项目、一般项目、青年项目、后期资助项目、西部项目和单列学科项目等各类项目)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负责人,以上项目若已结项需附相关证明;
(4)申报2016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其他类别项目者;
(5)申报2016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负责人;
(6)2014、2015年连续2年申请教育部一般项目(含专项任务项目)未获资助的申请者,暂停1年本专项申请资格。
四、申报办法和申报程序
1.本次项目采取网上申报方式。《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申请评审书》(以下简称《申请评审书》)启用2016年新版本,以前版本无效。
2.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信息网(www.sinoss.net)(以下简称社科网)“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平台项目申报系统”(以下简称“申报系统”)为本次申报的唯一网络平台。网络申报办法及流程以该系统为准。
3.申请者登录社科网申报系统下载《申请评审书》,按申报系统提示说明及《申请评审书》填表要求用计算机填写、打印,并通过申报系统上传《申请评审书》的电子文档。
申报辅导员骨干专项课题的高校专职辅导员在填写《申请评审书》“申请者本人近三年来主要研究成果”栏时,请同时填写个人工作实绩。
4. 一类课题、二类课题由社会科学处受理。为确保申报课题质量,每单位各限报1项,请各单位择优申报。本次项目网络申报截止日期为2016年3月5日,请各单位于3月1日前将本单位《申请评审书》(2份、按要求签字盖章,A4纸打印)、申报一览表(附件2)及电子版上报社会科学处。社会科学处对所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、在线确认、盖章和邮寄。个人申报和逾期申报不予受理。
5. 辅导员骨干专项课题由员工工作部受理,具体要求与安排另行通知。
五、其他要求
1.项目实行严格规范的预决算管理。项目申请者应在资助限额内,根据实际需求准确测算总经费预算,合理分配分年度经费预算。经费预算是否合理是评审的重要内容,不切实际的预算将影响专家评审结果。
2. 本次项目评审采取匿名方式。为保证评审的公平公正,《申请评审书》B表中不得出现申请者学校、姓名等有关信息,否则作废。
3. 申请者应如实填报材料,确保无知识产权争议。凡存在弄虚作假、抄袭剽窃等行为的,一经查实即取消三年申报资格。
4. 请各申报单位应严格把关,确保填报信息的准确、真实,提高项目申报质量。如违规申报,将予以通报批评。
社科处联系人:马 赫 (一类课题、二类课题)
联系电话:85155451
电子邮箱:hma@jlu.edu.cn
学工部联系人:杨婷婷 (辅导员骨干专项)
联系电话:85166907
电子邮箱:yangtt@jlu.edu.cn
附件:1. 2016年度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课题指南
2. 2016年度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申报一览表
3.《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(高校思想政治工作)管理办法(试行)》
社会科学处
2016年1月8日
附件: